行政程序法 第2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A)締結行政契約、(C)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B)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有關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