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何項土地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A)農地(B)林地(C)..-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3/08)
土地法 19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2F DingDingDog 高二上 (2017/12/29)
土地法 17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