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72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
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
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47.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超額建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