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公所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鄉(鎮、市)財產處分之議決案,如認為..-阿摩線上測驗
1F Po Chang Kuo 小二下 (2013/05/28)
地方制度法第39條 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 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 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 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 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 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 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 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 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