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制度法所規定,自治條例可採行的行政罰範圍? (A)勒令停工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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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 Chang Kuo 小二下 (2013/05/28)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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