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2 條,有關特種任用制度,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
背誦~
關外警審私營主,教一教。(關外的警察審判私自經商的人,然後教育他們。)
審主警關司交(外交) + 教醫公(公營)交(交通) + 聘派轉(專技轉公務人員)邊(邊遠)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2 條規定,有關特種任用制度不適用於下列那一類人員?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