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35.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