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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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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因犯罪而成為裁判離婚之原因者,下列何種事由為正確?
(A)被宣告三個月以上之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
(B)被處三個月以上之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確定
(C)因過失犯罪,經被宣告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
(D)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101 年 - 10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9267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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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73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jenny
大一下 (2018/02/28)
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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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s Huang
幼兒園下 (2013/01/17)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檢舉
3F
rose66166
大四上 (2022/11/27)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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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因犯罪而成為裁判離婚之原因者,下列何種事由為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