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及獨資組織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資本主及經理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其他職工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並以不超過規定之通常水準為限。其超過部分,應不予認定。上述薪資通常水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調查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71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關於營利事業薪資費用認列之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