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1 下列關於我國兩稅合一下股東獲配股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個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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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 Feng Cha 國三下 (2013/01/17)
所得稅法73之2條1.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不適用第三條之一 規定。但.....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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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9/10/29)
原本題目: 11 下列關於我國兩稅合一下股東獲配股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個人居住者股東應將股利總額列報為營利所得 (B)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公司股東,其所獲配之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C)個人非居住者股東,其獲配之股利含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時,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款 (D)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公司股東,其獲配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修改成為 11 下列關於我國兩稅合一下股東獲配股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個人居住者股東應將股利總額列報為營利所得 (B)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公司股東,其所獲配之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C)個人非居住者股東,其獲配之股利含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時,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款 (D)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公司股東,其獲配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E)已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