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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6 稅捐之徵收,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幾年內未經執行,不再執行?
(A)三年
(B)五年
(C)七年
(D)十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jaxpon小兔兒 國三下 (2014/12/11)
所得稅法第23條第3項
2F
eurekahsutw 高二下 (2016/03/14)
稅捐稽徵法第23條
3F
gogogo 大三下 (2021/08/13)

稅稽#23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
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
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
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
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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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稅捐之徵收,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