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14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計入項目?
(A)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B)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C)投資於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民國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D)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且未定上限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Tia Fang 國三下 (2013/01/16)
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不得超過.....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哈哈啾啾 大一上 (2021/08/23)
所得稅法(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修正)第 66-3 條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 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二、因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 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三、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前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 四、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已依第六十六條之四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 五、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
查看完整內容

【已刪除】14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計入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