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時,原則應如何尋求救濟?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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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110土木高考三級上榜 高一上 (2017/03/31)
本條之目的在於給予行政機關完整進行整個程序做完實體決定之空間,使程序中所為之處分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以免對行政機關快速大量完成實體決定造成困難,使當事人得趁機不斷延滯行政程序。況且此時當事人之程序請求雖遭駁回,當實體結果尚未決定時,尚不見得一定對當事人不利。故行政機關程序之處置不服,當事人僅得與實體決定後做出一併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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