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行政罰法§36第一項
(B)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行政罰法§36第二項
(C)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其拒絕提出時,得用強制力扣留之.....行政罰法§37
(D)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行政罰法§39第3項
19 有關行政罰法中「扣留」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沒入或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