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A為公立學校教師,其遭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規定予以解聘,學校於解聘通知書上註明A不服解聘時,得依教師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3條規定提出救濟。按教師法第29條第1項係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同法第33條則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請問關於A不服學校解聘措施所提出之法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依法提起訴訟前,應先提起教師申訴
(B)教師申訴之標的限於非屬行政處分者,A不服學校之解聘處分,依法只能提起訴願
(C)A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A應同時提起教師申訴與請求國家賠償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Js Huang 幼兒園下 (2013/02/22)
補充:出處(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公立學校教師就學校有關教師個人之措施不服,得按其性質選擇循申訴.....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5F
syuan 大三下 (2018/06/27)

(A)A依法提起訴訟前,應先提起教★★★ (...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16F
嚕比 國三下 (2020/06/14)
請問A錯在哪裡+1
17F
上榜 國三下 (2020/06/29)

B17
第33條則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也就是說  A不一定要提申訴阿  33條已經寫教師不願申訴的話  就看他要提訴訟 還是訴願都行

【已刪除】A為公立學校教師,其遭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