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係指下列何項機關? (A)公務員所屬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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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sherry 大二下 (2018/05/15)
不知道這樣的見解對不對 賠償義務機關為 (A)公務員所屬機關 --->國賠法第九條第一項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B)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 --->國賠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第三項: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四項: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機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所以,就該條規定,若有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情形,原則是以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只有當無承受其業務機關、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或其上機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才由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9F fish0644 大三上 (2019/04/15)
國賠法第九條整理 1.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故意或過失不法/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3.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 3-1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2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例外: 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