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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再申訴事件得進行調處,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其效果為何?
(A)擇日再調,但最多以三次為限
(B)除有成立調處可能而另定調處期日外,應視為調處不成立
(C)由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之共同所屬上級機關另定調處期日
(D)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喪失後續所有程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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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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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Empre 國一上 (2013/03/11)
公務人員保障法 §86 III 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3/04/17)

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但保訓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另定調處期日

4F
蘇同學 高三下 (2016/05/24)
第 五 章 調處程序
第 85 條再申訴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 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再申訴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再申訴 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第 86 條保訓會進行調處時,應以書面通知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及有關機 關,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行之。 前項之代理人,應提出特別委任之授權證明,始得參與調處。 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但保訓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調處之過程及結果應製作紀錄,由參與調處之人員簽名;其拒絕簽名者, 應記明其事由。 第 87 條再申訴事件經調處成立者,保訓會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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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再申訴事件得進行調處,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