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再申訴事件得進行調處,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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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蘇同學 高三下 (2016/05/24)
第 五 章 調處程序 第 85 條再申訴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 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再申訴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再申訴 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第 86 條保訓會進行調處時,應以書面通知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及有關機 關,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行之。 前項之代理人,應提出特別委任之授權證明,始得參與調處。 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但保訓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調處之過程及結果應製作紀錄,由參與調處之人員簽名;其拒絕簽名者, 應記明其事由。 第 87 條再申訴事件經調處成立者,保訓會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