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大陸漁船總噸位300,未經許可進入我方水域捕魚,經海巡艇登檢扣留,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裁罰金額下列何者正確?
(A)新臺幣6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B)新臺幣24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
(C)新臺幣120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
(D)新臺幣60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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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72), C(27), D(1), E(0) #3460658
統計: A(6), B(72), C(27), D(1), E(0) #3460658
詳解 (共 2 筆)
#6537180
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
第二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由海岸巡防機關依下列規定裁罰:
一、漁船:
(一)總噸位未滿十: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總噸位十以上,未滿一百: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三百: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總噸位三百以上:處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由海岸巡防機關依下列規定裁罰:
一、漁船:
(一)總噸位未滿十: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總噸位十以上,未滿一百: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三百: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總噸位三百以上:處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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