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歷練通才之軍官其任職以:
(A)指揮職
(B)幕僚職
(C)教育職
(D)專業職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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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4), C(1), D(4), E(0) #275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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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9819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八十二條
歷練通才之軍官,以指揮職為中心,使輪任指揮、幕僚或教育等不同職務
,以培育各級指參人才。各級指揮職受職缺限制不足歷練時,得以高階副
職歷練之。軍事與政戰軍官,得依需要交互歷練,以培育為通才軍官。
歷練專業發展之軍官,以專業職務為中心,使輪任各階層專業、幕僚、教
育或專技職務,以培育各類專精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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