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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期間:10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公訴期間:
39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乃論之罪有再議期間六個月(B)告訴乃論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