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A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D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B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C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45750621&dostatus=&noslave=1&exp=336#ixzz64CPpy2hH
39 下列那一種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A)購進之貨物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