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土地法規定,登記機關受理土地總登記聲請或囑託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多少日?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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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 C(399), D(137), E(0) #141631

詳解 (共 1 筆)

#1230680
第 55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
應即公告之,其依第五十三條逕為登記者亦同。
前項聲請或囑託登記,如應補繳證明文件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
機關應限期令其補繳。

第 58 條
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
依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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