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據國民年金法規定,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現今為每人每月:
(A)3,500元
(B)4,000元
(C)4,500元
(D)4,700元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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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60), C(25), D(370), E(139) #393413
統計: A(56), B(60), C(25), D(370), E(139) #393413
詳解 (共 9 筆)
#1253993
| 1. | 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保前,已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而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 天,並且無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時,於參加國保有效期間,可以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4,872元(自105年1月起年金金額由4,700元調整為4,872元): | |
| (1) | 已領取勞保失能年金或第一、二、三等級殘廢或失能給付,農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或身心障礙給付,公教保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 | |
| (2) | 正由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 | |
| (3) | 正在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 |
| (4) | 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 | |
| (5) |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 |
| (6)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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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024
二、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加保前已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並於請領前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參加本保險有效期間,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1.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指已領取勞保或農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失能或身心障礙)給付,公教人員保險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
2.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給付金額:
每人每月新臺幣4,700元。(101年1月起,金額由新臺幣4,000元調整為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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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635
101年修正的是第31條條文吧,
第35條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4000元不是都沒修過嗎??(我看全國法規資料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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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701
105年1月起年金金額由4,700元調整為4,8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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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331
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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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692
101年1月1日不是修法到4700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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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884
考選部答案還是4000有誰可以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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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16
答案錯了.101年已修法為4700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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