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應處以申誡或免除處罰?
(A)表嫂違序,為使其免罰而將之藏匿
(B)為使表哥免罰而湮滅其違序之證據
(C)冒用表哥身分證
(D)意圖情敵受罰而誣告其違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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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541), C(18), D(26), E(0) #2268681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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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五血、三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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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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