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列何種違序行為,如情節重大,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A)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
(B)當舖業、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
(C)強賣、強買物品者
(D)製造、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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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298), C(70), D(266), E(0) #538310
統計: A(41), B(1298), C(70), D(266), E(0) #538310
詳解 (共 4 筆)
#2691018
第64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2)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第76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4)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68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6)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第78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6)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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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686
B-->社維法第76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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