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規定,以刊登政府公報方式為公示送達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多少日發生效力?
(A)15 日 
(B) 20日 
(C) 30日 
(D)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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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45), C(59), D(6), E(0) #1728973

詳解 (共 2 筆)

#2571445
行政程序法第81條(公示送達之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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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78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第79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第81條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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