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撥用乃政府行使公法上之權力,使需地機關取得所需之公有土地,除依法令規定辦理有償撥用,應移轉所有權外,以無償撥用為原則,故公地撥用之性質為使用權之讓與,而非物權之變更。
39 公地撥用為政府行使公法上之權利,使需地機關取得所需之公有土地,除法令規定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