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1265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條
第 4 條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下列四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
會計事務。
三、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營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
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
事務
原條文第二項,已修正刪除。
原本題目:39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何? (A)公務機關(B)特種公務機關(C)公有營業機關(D)公有事業機關 .修改成為39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何? (A)公務機關(B)特種公務機關(C)公有營業機關(D)公有事業機關 (E)已刪除 .
【已刪除】39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不以營利為目的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