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應給予數日之特別休假。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
1F JoanneYa 小五下 (2019/04/14)
《勞動基準法§38》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A)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B)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C)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D)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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