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13 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帶同被告前往轄區外追查贓證共犯,預計不能於當日返回者,應事先請准該管檢察官檢附原押票影本行文當地看守所,將被告暫寄押於該看守所,但其寄押期間不得逾三日。
39 司法警察基於追查共犯或贓證物之必要,可向承辦檢察官借提羈押中之被告協助辦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