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口有關資料保存期限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 5 年
(B)關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對於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簿及相關電腦檔案
或資料庫等資料,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 5 年
(C)報關業者受託辦理進出口快遞貨物報關手續之委託書,自行編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6 個月
(D)報關業者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管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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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6), C(78), D(46), E(0) #2776595
統計: A(7), B(16), C(78), D(46), E(0) #2776595
詳解 (共 2 筆)
#5435530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15 條
第 15 條
依貨物查驗或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業向海關遞送進出口報單後應自行保留報單副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或其電腦檔案,並依關稅法規定之期限妥為保管,於保管期間,海關得隨時查核或調閱。
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或前項貨物放行前,海關未透過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報關業補送備供查核之有關文件,而逕予通知繳稅、放行者,其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或其電腦檔案,由報關業依下列規定之期限妥為保管,海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其補送或前往查核:
一、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一年。
二、書面報單及自有報關文件或其電腦檔案:依關稅法規定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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