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為何種居住?
(A)居留
(B)停留
(C)定居
(D)長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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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 C(570), D(72), E(0) #277540
統計: A(114), B(1), C(570), D(72), E(0) #277540
詳解 (共 2 筆)
#2345985
定居申請,有關年紀:
1、有戶在國外生的小孩20歲以下。
2、港澳未滿12歲,持入出境許可,其父或母原在台有戶籍。
3、陸人為台人直血、配偶,70歲以上、12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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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03
兩岸關係條例第 16 條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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