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放租之公有山坡地,若承租人自行轉租,其轉租行為效力為以下何者?
(A)無效
(B)得撤銷
(C)得終止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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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14), C(17), D(6), E(0) #1022844

詳解 (共 2 筆)

#1250026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26條
依本條例承租之公有山坡地,不得轉租;承租人轉租者,其轉租行為無效
,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租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土地之特別改良及地
上物均不予補償。
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租
者,由主管機關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地上物得限期由承租人
收割、處理,或由主管機關估定價格,由新承租 (承領) 人補償承受,原
承租人所有特別改良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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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215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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