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於高速公路上以 200 公里時速與他車競速飆車,若致生往來危險。甲之刑責為何?
(A)不成立犯罪
(B)成立刑法第 185 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C)成立刑法第 189 條之 2 的阻塞逃生通道罪
(D)成立刑法第 184 條的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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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3), B(4878), C(32), D(1006), E(0) #2436097
統計: A(363), B(4878), C(32), D(1006), E(0) #2436097
詳解 (共 9 筆)
#4254665
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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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4270
D刑法184 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 之行為客體指公眾交通工具往來之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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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4449
D刑法第 184 條的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 .
是只有致生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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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228
「飆車」係指速度並無一定之標準,如其併排或追逐前車競駛於道路超越限速之「飆車」方式為之,足以生公眾往來交通之危險,自亦屬該條所規定「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情形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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