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有 A 地一筆,並將 A 地出賣給乙,約定由乙負擔以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之土地增值稅;但甲遲延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致乙多繳稅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目前最高法院見解,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的約定係屬無效
(B)依目前行政法院見解,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的約定係屬違憲
(C)依目前最高法院見解,乙得向甲請求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
(D)依目前最高法院見解,乙不得向甲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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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38), C(2080), D(72), E(0) #157283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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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1 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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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704
民法 第231條1項: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民法 第231條2項: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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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8179
請問是否有人有最高法院的見解文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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