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其土地之租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B)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C)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D)自辦理完成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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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1796), C(113), D(409), E(0) #1572806

詳解 (共 9 筆)

#2162022
1.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領取現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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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626


土地稅減免規則 §17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 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 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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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413
土稅39-1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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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6838
8 有關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其土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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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4191
(A)
土地稅法 第39條1項: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之。


土地稅法 第39-1條2項: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B)(C)
土地稅法 第39-1條3項: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第一項規定。

土地稅法 第39-1條1項: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D)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7條: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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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2597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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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7123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7 條區段徵收或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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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313
土地稅法 第 39-1 條(區段徵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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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8091

(B)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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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44572
未解鎖
(A) 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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