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徵收不動產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出賣 A 地於乙,但 A 地仍登記為甲所有;嗣後 A 地經政府依法徵收,則乙得向甲請求讓與其徵收補
償請求權
(B)甲與乙二人公同共有的 A 地被徵收,該徵收補償金仍為甲與乙二人公同共有
(C)甲將其 A 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乙,嗣後 A 地被徵收,甲取得的徵收補償金為 A 地的代位物
(D)甲的 A 地被徵收,於 A 地登記於需用土地人乙之時,甲始喪失 A 地所有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0), B(148), C(325), D(1642), E(0) #1572811
統計: A(240), B(148), C(325), D(1642), E(0) #1572811
詳解 (共 9 筆)
#5658216
土地徵收條例第 21 條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16
0
#6245398
(A)
乙得依以下規定向甲請求交付該補償金︰
民法 第225條1項: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民法 第225條2項: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乙得依以下規定免其價金給付之義務:
民法 第266條1項: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B)
1.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按徵收公告當時登記權利人之持分領取;土地為非因繼承而成立之公同共有者,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或出具協議書由協議取得人領取。
2. 土地為未辦繼承登記者,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
(C)
土徵 第36條:
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因徵收而消滅。其款額計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協議不成者,其補償費依第26條規定辦理。
土徵 第26條1項:
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D)
土徵 第21條1項: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10
0
#6968106
(D)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甲即喪失A地所有權。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