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法院之設置及轄區,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
(B)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
(C)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法院
(D)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如有因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分院或合設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法院或其分院之需要時,應受行政區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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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4), C(24), D(315), E(0) #890108
統計: A(2), B(4), C(24), D(315), E(0) #890108
詳解 (共 1 筆)
#1372158
(D)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如有因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分院或合設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法院
或其分院之需要時,應受行政區劃之限制
=> 前段無,不受
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 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 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法院組織法第8條)
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 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 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法院組織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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