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法院臨時開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稱臨時開庭,係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B)智慧財產法院因不屬臺灣高等法院或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不得臨時開庭
(C)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等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當地借用機關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D)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得將預蓋印信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交委託法院徵收繳庫,再由委託法院將前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寄交當地借用機關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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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4), B(19), C(135), D(117), E(0) #1781731
統計: A(584), B(19), C(135), D(117), E(0) #1781731
詳解 (共 4 筆)
#4172772
(A)所稱臨時開庭,係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O)
(B)智慧財產法院因不屬臺灣高等法院或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不得臨時開庭(X;得臨時開庭)
(C)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等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當地借用機關預蓋印信發交備用(X;由各法院[委託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D)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得將預蓋印信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交委託法院徵收繳庫,再由委託法院將前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寄交當地借用機關入帳(X;委交當地借用機關代為徵收繳庫,再由當地借用機關將前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寄交委託法院入帳)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 (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 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B)智慧財產法院因不屬臺灣高等法院或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不得臨時開庭(X;得臨時開庭)
(C)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等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當地借用機關預蓋印信發交備用(X;由各法院[委託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D)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得將預蓋印信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交委託法院徵收繳庫,再由委託法院將前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寄交當地借用機關入帳(X;委交當地借用機關代為徵收繳庫,再由當地借用機關將前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寄交委託法院入帳)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 (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 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智慧財產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指智慧財產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其他法院(以下稱出借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指智慧財產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其他法院(以下稱出借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
智慧財產法院分院有臨時開庭必要者,準用本辦法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 4 條
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各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前項預蓋印信之用紙,使用前應先編訂號碼,使用時並應登記取用簿,由各法院院長指定專人負責查考。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 4 條
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各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前項預蓋印信之用紙,使用前應先編訂號碼,使用時並應登記取用簿,由各法院院長指定專人負責查考。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 5 條
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得將預蓋印信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委交當地借用機關代為徵收繳庫,再由當地借用機關將前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寄交委託法院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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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0417
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得將預蓋印信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委交當地借用機關代為徵收繳庫,再由當地借用機關將前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寄交委託法院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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