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行政契約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人民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A)僅得訴願
(B)給付訴訟
(C)確認訴訟
(D)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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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3227), C(151), D(120), E(0) #64882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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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5 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 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 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 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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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8080

行政訴訟法第8條:(給付訴訟)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

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

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

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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