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得為下列何者情事?
(A)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B)徵得求職人或員工同意,要求提供指紋
(C)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D)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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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585), C(19), D(83), E(0) #943516

詳解 (共 4 筆)

#1295322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 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 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 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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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201
提供指紋  可以用指紋機打卡來理解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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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852

ACD選項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

B則依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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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668
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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