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保險業於依保險法第 146 之 6 條,就其業主權益超過部分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 股票時,如因此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A)百分之十五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四十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2), C(14), D(14), E(0) #1195798

詳解 (共 1 筆)

#5603367

保險法

第 146-6 條
1.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2.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3.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