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相關作法下列何者正確?
(A)基於保密需要,遴選之第三人時,不須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
(B)若無延長必要時,蒐集資料期間原則上不得逾 1 年
(C)發現第三人不適任時,應立即終止合作關係,但不須告知第三人合作已終止
(D)蒐集資料提供閱覽時,應由啟封者在文件袋外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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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714), C(9), D(71), E(0) #2781290
統計: A(6), B(714), C(9), D(71), E(0) #2781290
詳解 (共 4 筆)
#5982265
第 11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前項檔案文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第一項文件供閱覽時,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章,載明啟封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前項檔案文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第一項文件供閱覽時,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章,載明啟封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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