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下列何種警察職權之行使須經特定之主管長官同意後方得為之?
(A)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B)對特定人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C)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D)對意圖自殺者實施管束
(E)對危險物品予以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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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61), B(3929), C(75), D(53), E(81) #2647676

詳解 (共 2 筆)

#4600949

V(A)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應書面核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2 條

 

I.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 (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及其理由。

 

II.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III. 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2項規定。

 

 

 

 

V(B)對特定人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警察局長,應書面核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I.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II.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1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跟監得延長,最長 1 + 1 = 2年

 

 

III. 依第1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C)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個別警察官依職權判斷

 

 

(D)對意圖自殺者實施管束

個別警察官依職權判斷

 
 

 

(E)對危險物品予以扣留

個別警察官依職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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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1247
『即時強制』為電光火石、千鈞一髮之際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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