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下列何種警察職權之行使須經特定之主管長官同意後方得為之?
(A)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B)對特定人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C)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D)對意圖自殺者實施管束
(E)對危險物品予以扣留
統計: A(3961), B(3929), C(75), D(53), E(81) #2647676
詳解 (共 2 筆)
V(A)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應書面核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2 條
I.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 (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及其理由。
II.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III. 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2項規定。
V(B)對特定人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警察局長,應書面核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I.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II.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1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跟監得延長,最長 1 + 1 = 2年
III. 依第1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C)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個別警察官依職權判斷
(D)對意圖自殺者實施管束
個別警察官依職權判斷
(E)對危險物品予以扣留
個別警察官依職權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