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下列何項之逾期放款,應准免列入列報逾期放款範圍?
(A)原係短期放款之協議分期償還案件,協議條件以每年償還本息8%以上
(B)原係短期放款之協議分期償還案件,協議條件以每年償還10%以上者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C)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三倍為限
(D)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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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258), C(78), D(539), E(0) #3349083

詳解 (共 2 筆)

#6310479
各金融機構按月列報之逾期放款,符合左列情形者,准免列入列報逾期放款範圍:
(一)協議分期償還案件,借戶依協議條件按期履約,併符合左列條件者:
1.原係短期放款,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者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A)(B)
2.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三十。(C)(D)若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但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者為原則。協議分期償還案件其程序要件以有書面資料可稽,如增補契約、協議償還申請書等,並經原授信核定層次或有權者核准始生效力。
(二)已獲信用保證基金理賠款項及有足額存單或存款備償,約定待其他債務人財產處分後再予沖償之逾期案件。但以左列存款備償之放款,仍應列入列報逾期放款範圍:
1.未辦妥質權設定之定存單。
2.已辦妥質權設定之定存單,未徵得發單行拋棄抵銷權同意書者 。
3.活期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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