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受託人於簽約前,應據實提供該公司(或商號)至少近多久 之成交行情,供委託人訂定售價之參考;如有隱匿不實,應 負賠償責任?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6 個月 (出處: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六、受託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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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6), B(335), C(3240), D(515), E(0) #177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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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6358
第七條 受託人之義務一、受託人受託處理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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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託人之義務
(一)受託人受託處理仲介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二)受託人於簽約前,應據實提供該公司(或商號)近三個月之成交行情,供委託人訂定售價之參考;如有隱匿不實,應負賠償責任。
(三)受託人受託仲介銷售所做市場調查、廣告企劃、買賣交涉、諮商服務、差旅出勤等活動與支出,除有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終止及委託人終止契約外,均由受託人負責,受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委託人補貼。
(四)受託人製作之不動產說明書,應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並經委託人簽認後,將副本交委託人留存;

經紀人員並負有誠實告知買方之義務,如有隱瞞不實,受託人與其經紀人員應連帶負一切法律責任;

其因而生損害於委託人者,受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五)如買方簽立「要約書」(如附件),受託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該要約書轉交委託人,不得隱瞞或扣留。但如因委託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者,不在此限。
(六)受託人應隨時依委託人之查詢,向委託人報告銷售狀況。
(七)契約成立後,除委託人同意授權受託人代為收受買方支付之定金外
。否則視為不同意授權。
(八)受託人應於收受定金後廿四小時內送交委託人。但如因委託人之事
由致無法送達者,不在此限。
(九)有前款但書情形者,受託人應於二日內寄出書面通知表明收受定金
及無法送交之事實通知委託人。
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受託人於仲介買賣成交時,為維護交易安全,得協助辦理有關過戶
及貸款手續。
(十一)受託人應委託人之請求,有提供相關廣告文案資料予委託人參考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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