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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54 |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54

年份:102年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39.依主管機關規定,銀行對不良授信資產之評估,屬第四類收回困難者,應按其債權餘額之多少比率為最 低標準,提列備抵呆帳準備及保證責任準備?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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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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