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我國現行憲法之規定,大法官之任命程序為:
(A)總統直接任命
(B)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總統提名,經司法院同意任命之
(D)司法院院長直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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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6087), C(79), D(35), E(0) #133409

詳解 (共 2 筆)

#5079614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 :

1
、司法院設大法官15,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79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條文補充說明 :
 
憲法第79 :
 1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2、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78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第81 :
 1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
   
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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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209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I.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名,經法院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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