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第6點
緊急查詢
失蹤人口緊急查尋作業程序
注意事項:
(一)失蹤人有下列情形之ㄧ,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
1.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
2.有自殺之虞者。
3.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4.未滿七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5.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39.依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失蹤人口有下列何種情形,受理時應實施緊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