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民法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下列何者 係土地法所創設之物權?
(A)典權
(B)永佃權
(C)農育權
(D)耕作權 (出處:土地法第 133 條、民法第 7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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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0), B(283), C(426), D(6084), E(0) #1775882
統計: A(1280), B(283), C(426), D(6084), E(0) #1775882
詳解 (共 3 筆)
#3542054
第 133 條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
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
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
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
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八年。
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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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9055
不動產物權七種:
- 民法: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
- 土地法:耕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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